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電腦應用、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團結、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彰化縣行政區域內市、鄉、鎮。
第五條:本會之第二章任務如左:
一、關於有關電腦應用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有關電腦業務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廣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之事項。
五、關於協助電腦同業業務講習及訓練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產品展覽之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區域內經營電腦資料處理應用機器之租售與維護(不包含經營電動玩具業者),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含工廠設有門市部經營者),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參加本會。入會時應填送入會申請書連同商業登記影本二份,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各項會費後,始准入會為會員,並由本會造具其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連同商業登記證照影本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每一會員得派會員代表ㄧ至二人。
第八條:會員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改號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九條:會員代表以其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現任經理、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第十條:會員代表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單位,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會員舉派代表時,應以書面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公司行號、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身份證字號、及相片等報。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有本章程第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者,其所屬公司行號始得改派或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本會於其會員代表在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會員於二十日內聲明是否連派或改派之,不聲明者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於當選本會理事或監事後,如因任期屆滿前,未經其原派之會員連派者,其理事或監事資格應即喪失。
第十六條:本會對會員公司行號應設置會籍簿(卡)於每年舉行會員大會前辦理會籍總正,如發現會員有本章程第八條情事,經查明確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半數。
第十八條: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發給會員代表證。
前項會員代表證,應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公司行號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信地址、身份證字號、並黏貼相片。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以致於妨害本會名譽及信用者,得以理事會決議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二十條:本會對不依法加入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前項逾期入會之會員,其會費以第一次開業之日起計之。
第二十一條:會員不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任何會議,並不得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緩。
五、依本法所處罰,緩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會員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查後,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職員及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理事十一人(以不超過會員代表總數二分之一為限)成立理事會,監事三人(以不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為限)成立監事會,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各若干人(以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為限),本會置顧問數名,各屆卸任理事長為當然顧問,並由理監事會聘請數位熱心本會會務社會人士擔任。
第二十四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以不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為限),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前項常務理事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得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八條: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以得票數之多寡決定之。顧問任期為三年。
第 三十 條:理事、監事、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事項。
八、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監事。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大會、退會及註銷會員代表、會員會籍。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事業計畫。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
七、遇有緊急重大之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三十四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籍。
四、稽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籍。
第三十六條: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通過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滿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司舞弊或其它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理事長或常務理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為辭職,另行改選。
第三十七條:本會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三十八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
前項委員及小組均為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規定另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集會時召集之。
第 四十 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二條:左列各款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會員大會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依其會員大會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依上項分開預備會者,其地區之劃分及各區應選出之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四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
第四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六條:理監事不能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時,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五章 經費


第四十七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陸仟元整,新會員入會費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代表每年應繳納新台幣參千陸百元整,應於其首月內一次繳清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託收益費:舉辦各類事業之委託收益。
五、基金孽息:各種基金之利息收入。
六、其它:其它之收入。
第四十八條:會員退會時,已繳各項會費事業費等概不退還
第四十九條: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編具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連同工作計畫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在年度開始前不及召開會員大會者,得先經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 五十 條:理事會辦理追加減預算書,敘明理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必要得先經理事會、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五十一條:本會之定期存款,需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共同於有效文件上簽署輒鼠嵷l得異動。
第五十二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十三條: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具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單據送監事會審查,監事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畢,編制審查報告書二份,連同原決算書及單據送理事會提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將歲入歲出決算書及審查報告書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十四條:本會舉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財物處理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彰化縣政府社會科核准後修改之。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彰化縣政府社會科備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