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定名為彰化縣電腦資訊服務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及勞動權益,加強互助合作,提高工會效率,發展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2段521號12樓,並得另視需要由理事會決議設立辦事處、分會、支部等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二、會員教育訓練及就業之輔導。
三、勞資糾紛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解。四、會員儲蓄及互助合作基金之舉辦。
五、會員保險、醫藥衛生事業及技能教育之舉辦。
六、辦理國際、兩岸及國內各項專案計畫,參訪、觀摩活動及交流合作事項,以及會員康樂活動之舉辦。
七、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八、有關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及出版物之印製。九、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有關政府之諮詢及委託事項。
十一、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辦理勞工保險、健康保險、自提勞工退休金、職業災害保險、各項福利金、團體保險及互助會等事項,協助政府代辦各項社會保險及福利制度等項目。
十二、有關電腦資訊服務相關業別、就業安全、技能檢定證照、職業安全衛生及社會保險等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修正、廢止、推動、宣導、建議及諮詢等事項。
十三、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十四、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電腦資訊服務相關工作之勞工(電腦軟硬體服務規劃、系統及網路整合、電腦資訊設備與零組件等設計開發、維修、銷售及管理、資安系統與機房之規劃、分析與管理、電腦及手機應用程式設計人員、辦公室雲端整合及整體電腦資訊服務諮詢顧問等從業勞工,年滿十六歲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一、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原因尚未消滅者。三、無行為能力者。
凡符合前二條規定之人員欲加入本會或退會時均應親自到工會填寫入會(退會)申請書。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代辦會員及贊助會員三種,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類別之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後即得為本會會員;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無法審查會員資格時,由理事長先行審查,經審核合格准予入會者,應提理事會追認。
一、個人會員:符合本章程第六條之資格,加入本會者。
如個人會員係以本會為勞工保險、健康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等社會保險之投保單位者,經主管關關通過資格審核後,自核保日起,各項保險方為生效。
二、代辦會員:從事各業之業主,依法令委託本會代辦其所屬員工之各項社會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與勞工退休金等事項。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章程任務工作之各機關、團體或個人。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代辦會員及贊助會員得參與本會各項法令、政策、教育訓練及聯誼等推廣活動,但無參與本會內部組織會議,及行使一般個人會員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等權利。
會員轉業時須向本會辦理退會手續,申請退會時經理事會核可後始得辦理退會手續,但所繳之入會費及會館基金不得請求返還。
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會員如逾一年間未繳納會費且與本會無聯絡者或經本會以簡訊、電話、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等相關方式催繳仍未繳納者,得視同自動退會,依規定辦理除名。
會員應按時繳納經常會費、參加勞保費、職災保、健保費者,應於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為繳款期,會員應預先繳納 3 個月之各項費用;2 月、5 月、8 月、11 月為催繳期,未按時繳納之會員於收到前項各催繳方式通知時應儘速繳納;如於 3 月、6 月、9 月、 12 月之 10 日前或經理事會決議期限屆期仍未繳納者,由本會向勞工保險局及全民健康保險局申報欠費(其產生之滯納金由會員自行吸收),未繳納經常會費者,先由本會予以停權,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予以除名。
會員達背本會章程致妨害本會名譽與權益,由監事會或理事會提案,送至理事會議處 並接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方法或予以處分。
會員未有正當理由而積欠勞,健保費及經常會費達一期(3 個月)者,本會得先予以停權,並提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除名,退保,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被除名時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如有欠會費或其他欠款亦應一併繳清。
會員經出會及停權處分後,如欲申請入會或復權時,應檢具正當理由,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且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後,始得入會或復權;前段出會後再入會之會員,期間未超過一年者,得免收入會費。
會員如達到法定人數時,應實行會員代表制,由全體會員採登記制方式辦理,代表名額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未登記不得參選。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另訂施行之。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時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本會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會員代表)中已成年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應選出人數為一人時,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後補理事及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本條各項辦事細則及會議規則,由理事會另定施行之。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理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
理事長得視業務需要提名一人,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為副理事長,任期與理事長同。
監事一人監查日常會務並得列席理事會。
理事會下設秘書長一人、秘書、專員及組員等若干名,受理事長指揮綜理日常會務,依本會章程任務及工作事項,分層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
本會會費繳納及推廣補助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並得視會務工作狀況,分設各項任務組別,由理事會互推理事兼任組長,分別掌理各組事務。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因公出差時及辦理會務時,得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標準,發給車馬費及相關津貼,兼任之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
本會得加入各上級工會,並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本會,參加上級工會。本會得視業務及任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及聘任顧問,委員及顧問人選由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五章 職權
第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理事監事。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核本會經費預算決算。
五、審查本會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處理本會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 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及本會相關規定與辦事細則。三、 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四、 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五、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六、 處理加入上級工會為會員工會及推派上級會員代表人選。
七、 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處理工會一切事務處理八、 會員權益事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 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二、 召開理事會。
三、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四、 綜理理事會日常會務。五、 對外代表本會。
副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襄助理事長綜理會務工作。二、代理理事長職務。
本會監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二、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 審核各種事業進行之狀況。四、 稽核本會經費收支。
五、 有關其他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議訂下列二種:
一、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二、 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三、 理事長認有必要時,或有理事及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
四、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人數(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需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理,監事開會時,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若無法出席時得請假。
會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大會會議者,得以書面委託會員(會員代表)行之,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接受委託一人為限,但委託之會員(會員代表)不得超過視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每人 1000 元整,於入會時繳納之。二、 經常會費:每月 150 元。 每期預收三個月。
三、 代收勞保費,健保費,每期預收三個月。四、 孳息。
五、 舉辦事業之利益。六、 委託收人。
七、 捐助。
八、 政府補助。九、 其他收入。
前項入會費,不得低於入會時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當月工資百分之 0.5。
本會會員入會費依據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代辦會員及贊助會員三種,會費說明如下:
一、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 1,000 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 150 元,須按期繳納之。
二、 代辦會員:入會費新台幣 5,000 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每位代辦員工,每月新台幣 200 元,合併計算後按期繳納之。
三、 贊助會員:入會費新台幣 10,000 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每年新台幣 10,000 元,須按期繳納之,並得推派 2 人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得依次比例增加之。
四、 本會個人會員加入時,由彰化縣電腦同業公會推薦,持有彰化縣電腦同業公會【推薦書】得免收重複入會費1,000元。
五、 本會應自會員入會後,每月至少提撥 50 元,做為會員之團體意外保險等相關費用,以保障會員工作權益與安全。
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編造會計報告書,連同單據憑證送由監事審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之。
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或撒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呈報彰化縣政府備查,修正時亦同。